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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规划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发布时间:2014/6/8    来源:   阅读次数:1931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经过多次修改完善后出台。22日,省住建厅改发处有关负责人对棚户区居民关心的一些问题进行了详细解答。
      2014—2017年全省规划改造各类棚户区16.12万户,全省城镇居民住房条件将明显改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将更加完善,经济社会发展将更具生机。 

      改造范围
      包括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棚户区、国有垦区危房

      因我省林区棚户区改造已完成,我省棚户区改造范围主要是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棚户区、国有垦区危房。城市棚户区改造13.11万户、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0.24万户、国有垦区危房改造2.77万户。

      其中,城市棚户区改造,要继续推进城市(含建制镇)规划区内集中成片、非集中成片城市棚户区改造和城中村改造,并将具有棚户区特征的小城镇危旧房改造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

      国有、国有控股等工矿企业建设管理在城市规划区外的职工住宅小区,符合棚户区改造条件的,纳入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在城市规划区内的,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国有垦区危房改造,主要包括符合棚户区改造条件的国有农场职工住宅和集中安置归侨农场职工住宅。

      改造方式
      采取拆除新建、改建、扩建、翻建等多种方式
      城市棚户区改造,可采取拆除新建、改建、扩建、翻建等多种方式。对零星分散、改造难度较大、单独项目运作成本较高的城市棚户区,可与其他城市棚户区改造、危旧房改造、城市更新和城中村改造项目就近整合,实行统一规划、统筹建设、连片开发、系统改造。

      对具备市场运作条件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当地政府可按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确定具备相应资质等级、企业信用等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同时按照保本微利原则,限定该项目的开发利润,监督开发企业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标准建设安置住房和配套工程。

      对国有工矿棚户区等不具备市场运作条件的改造项目,由当地政府负责统筹组织实施。

      改造资金
      政府支持、信贷支持、鼓励民间资本参与
      由于我省一些待改造的棚户区项目,商业开发价值低、资金难以自行平衡,加上建材、人工费用上涨较快,改造成本持续高涨,各地棚户区改造的资金缺口普遍较大。《意见》从加大各级政府资金支持、加大信贷支持、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改造三方面提出破解资金筹措难题的相应措施。


      用地保障
      安置住房用地要纳入各市县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用地要纳入各市、县、自治县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

      对安置住房中涉及政府投资建设和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可以划拨方式供地。对于规模较大的安置小区,需配套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用地,可以分宗的,以招拍挂方式供地;符合有关规定和条件的,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优惠政策
      个人购买改造安置住房按有关规定减免契税
      对棚户区改造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等税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减免。个人因房屋被征收而取得货币补偿并用于购买改造安置住房,或因房屋被征收而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并取得改造安置住房,按有关规定减免契税。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按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安置方式
      原地和异地安置相结合 同步建设公共服务设施
      棚户区改造实行原地和异地建设相结合,优先考虑就地就近安置。

      需要异地安置的,要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就医、就学、出行等需要,合理规划、科学选址,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配套设施齐全地段。

      各级政府要把加强和改善棚户区改造项目配套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污水、公共交通与垃圾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和商业、教育、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作为重点工作,纳入年度计划优先安排,同步建设。

      补偿标准
      补偿标准由当地政府结合实际情况确定禁止强拆强迁
      棚户区改造实行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由棚区居民自愿选择。对经济困难、无力购买安置住房的棚户区居民,可通过提供保障性住房或共有产权等方式满足其基本居住需求。征收房屋属个人产权的,安置住房面积可根据征收补偿协议合理调整;征收房屋属公有产权的,安置住房面积可参照保障性住房有关规定执行。

      具体补偿标准由市、县、自治县政府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禁止强拆强迁,妥善处理矛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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